都是理事長普選惹的禍–憲法集會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奮戰篇

都是工會理事長普選惹的禍

▓99年12月7-9日,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未依據修改章程法定程序,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將理事長應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改為會員代表間接選舉;並將第五屆幹部任期延長一年自肥等違法事實。99年12月22日,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舉中華電信工會違法修正章程。

▓101年3月11日,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任期屆滿應改選。中華電信工會第六屆改選,勞動部(改制前勞委會)所屬勞動關係司官員,未根據101年4月20日,由勞委會召集主持之勘驗中華電信工會第5屆會員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修改工會章程之會議全程錄影帶,所製作逐字稿,本於權責依法要求該工會如期改選;且未依據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7年10月24日正式備查,且無人異議及提告決議無效之工會章程第11條,總會理事長(兼任勞工董事)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

 

▓ 101年5月22日,勞委會勞資1字第1010126112號函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 101年6月26日,勞資1字第1010016572號函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略稱勞委會認定未備查不影響決議效力。既然未備查不影響決議效力,為何勞委會卻未糾正中華電信工會,應依據主管機關備查章程如期改選?導致後續中華電信工會第五屆幹部為尋求連任私利,濫用職權,對舉發違法事實之會員幹部,進行停權、除名、裁撤分會等爭議,衍生將近10年之行政司法救濟爭訟,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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